人力资源管理规程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0-09 17:19) 点击:895 |
人力资源管理规程 (索要全部内容请与肖广盟律师联系,电话:13869195487 QQ:532894538) 编 制 __________________ 审 核 __________________ 批 准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组织规程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单位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自行或根据各部门申请提出任用计划,由总经理组织公开招聘。 第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曾因经济问题剥夺公职的; (二) 曾犯刑事案件被经判刑的; (三) 通缉在案的; (四) 有赌博、吸食毒品或其他恶习的; (五)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的; (六) 未满十六周岁的。 第四条 各级人员任用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长任用。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长任用。 (三) 其他员工,总经理任用。 第五条 员工入职时应向总经理提供相应身份、学历、履历证明及正面免冠照片2张,并保证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总经理要询问员工是否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必须在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或经总经理同意要求员工写一份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签字后交单位备查。 第七条 总经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员工提供规章制度供其阅读;员工本人应在劳动合同签字上方写明“我已仔细阅读本单位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不同情形定为一至三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总经理征求该人员其直属单位主管意见后呈报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经上述程序核准后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与员工订立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条款)、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并约定违约金。 第三章 管 理 (省略) 第四章 待 遇 (省略)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省略)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省略) 第七章 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 本单位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单位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单位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八章 离 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单位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单位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解雇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单位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或经总经理同意另行发放一个月薪水后立即解雇。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单位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经理核准。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第九条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总经理应要求员工办理完毕相关任务和财物交接。单位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符合发放经济补偿情形的,由总经理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 第十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给员工本人并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在报纸上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单位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单位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单位保存,不发放给员工。所有有关人力资源员工个人档案由总经理保存,除执行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外的任何人无权查阅该档案。 第二条 员工需要单位出具人事劳动或履历证明的,须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开具;其他人员无权开具任何证明。 第十章 其 他 第一条 本单位部分业务需要对外承包的,其承包方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员工。承包方与本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予以确认。 第二条 为保证承包方人员发生伤害事故由本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可以延期一个月支付承包工程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于 年 月 日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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