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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0-09 17:21)    点击:723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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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订立

第一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前期商务调查。

第二条  (省略)

第三条  准备签订合同的,由总经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合同,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公司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合同起草。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公司法律顾问直接予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  合同文本需经行政机关批准、登记、备案的,由法律顾问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  (省略)

第六条  合同经编号、审批及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公司印;公司印章可以为公司法人印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省略)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检查、分析、验收情况,对合同履行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第九条  (省略)

第十条  公司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一条 签订后的合同,总经理保存一份,财务部门保存一份。总经理负责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及其附件除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公司法律顾问和财务主管人员外,不得供其他人员查看、复印。

第十二条  (省略)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产生后,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法律顾问商议后,与合同相对方友好协商;协商成功后,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省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法院裁决,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相关结算事宜,并将结果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合同诉讼材料由总经理负责保存、整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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