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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17 22:17)    点击:941

     

肖广盟律师QQ532894538 手机:1386919548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依法接受指派,担任故意杀人、诈骗一案被告人刘风云的辩护人。辩护人经研究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情况对刘风云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刘风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刘风云对李林的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

公诉人认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不当。王海龙、王明燕、刘风云在刘利水死亡后仍然具备杀害李林的条件而没有继续实施杀害行为属于是基于其主观的放弃,不是因为客观条件导致的不能。不能因为之前的几次行为没能得逞,就拒绝承认之后不具备实施杀害李林的条件、机会和可能。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杀害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刘风云和刘利水在接受王海龙和王明燕的指派下,对被害人李林的身体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对财物只造成360块钱的损害。同时本案犯罪动机是因为,被害人李林经常对王明燕实施家庭暴力和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李林的这两种行为,对作为妻子的王明燕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摧残,李林对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因此,对于该行为法庭应该对刘风云进行免除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风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王海龙作为杀死刘利水和李林的主谋之一,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公安机关抓获刘风云之后,刘风云告诉了办案人员王海龙在天津的暂住地址,使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了王海龙。这点公诉人予以当庭认可。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的暂住地址不属于犯罪的基本事实,也是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掌握的信息。本案中,刘风云提供的地址足够清楚明确,没有必要本人到现场协助抓获或诱捕。同时,是否需要刘风云本人进行抓获由公安机关决定,其本人只要没有以言语或行为表明不愿意协助抓获王海龙,就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

三、针对刘利水的犯罪起因主要是刘风云担心被刘利水所杀害。根据本案证据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刘风云杀死刘利水的原因是王希员、王海龙授意杀人灭口。既然两个人参与,要杀人灭口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两人自相残杀。刘风云和刘利水对于王希员和王海龙来说关系和地位一样,刘风云和刘利水谁死或都死均无所谓。因此,庭审中王海龙供述,看两个人都不积极,便让他们“用自己的矛攻自己的盾”互相试试看谁忠诚和有能力。两人中,刘利水与王希员更为熟悉,王希员也有其电话,刘利水还是王海龙的亲戚。在刘风云电话接受王海龙杀死刘利水授意前,刘利水也接到电话。刘利水接电话后,说“今晚办完事,不管谁死一个”。王海龙的授意、刘利水的话语和刘利水与王希员、王海龙的关系,让刘风云有理由相信王海龙为了灭口也向刘利水下达了同样的指令。刘风云为防止刘利水杀害自己而做好了准备。同时,刘风云并没有主动对刘利水进行伤害,而是在其听到枪的动静后,因过分紧张而感觉刘利水要对其实施杀害行为才进行的犯罪。刘利水拥有悄无声息杀人的手枪,不需要明显的动作就能致刘风云于死地;刘利水一米八多的个头,身材魁梧,如果其动手,陈尸枯井的就是刘风云。根据庭审情况,虽然王海龙否认给刘利水下达同样指令,但没有任何证据能排除王希员向其下达同样指令的可能,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法原则,应当认定刘风云所述属于事实。

四、刘风云一贯表现和归案后态度较好。刘风云一贯表现良好。刘风云平时遵纪守法,辛苦供养年幼孩子和年迈的父母,没有违法乱纪的情形,也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情形。刘风云归案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刘风云在辩护人会见时,一再请求辩护人跟其家人商量给被害人赔偿的问题。关于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人家属正努力筹集款项,请求法庭予以宽限。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风云实施犯罪理由受到法律惩罚,但是恳请法庭考虑以上量刑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肖广盟

                                     2011317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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