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26 11:58) 点击:720 |
抢劫案辩护词 肖广盟律师 QQ:2505861518 电话:1867889530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委托为其担任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陈述,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对自己所犯罪行缺乏了解和认识。在主犯张某某等人被依法宣判后,王某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遂征求家人意见进行自首。被告人王某某的自首虽然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没有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对所涉犯罪如实供述,虽然对细节部分的供述出现反复,但能够在法庭辩论前坚持自己的先前的供述。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首先,根据本案庭审庭审及张某某等已决犯的供述,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在到达犯罪现场前,没有商议抢劫的事实。王某某在到达犯罪现场前根本不清楚自己是去做何事。而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声称,张某某在现场做了分工,也仅仅是指对刘某某本人的工作安排,并且这种说法并没有任何一个被告人的供述能够得到印证。也就是说,被告人王某某并没有参与预谋。 其次,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也就是仅仅限于在张某某等人逼停被害人后将被害人带到面包车内予以看管。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三个看管人中的一个。在看管期间,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害,没有采取其他恶劣行为对被害人。至于让被害人交出手机,是为了防止其通知他人,也没有占有手机的意图。并且同时将手机交给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对于抢劫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劫取财物,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参与。对于财物的性质、种类、数量、价值、去向等一概不知。 因此,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属于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赃物基本追回,被害人损失较轻。 本案所抢劫财物数量较大,但是发案较早,被告人没有来得及进行大规模销赃或转移隐藏财物。公安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追回了本案被抢劫的财物,对于已经销售的少量财物也如数追回。这给被害人造成的客观经济损失微乎其微。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没有造成损伤。 四、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且积极悔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平时一贯遵纪守法,连轻微违法行为都不曾有过。其虽已成年,但涉世未深,缺乏准确的判断能力。在本案中,也是稀里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这应该区别于早已预谋,以非法手段谋求利益贪图享受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在犯罪后积极悔罪,应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上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求法庭考虑以上情节,给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对其积极挽救,让其尽快回归到正常的社会轨道重新做人。 辩护人:肖广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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