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26 11:59) 点击:610 |
盗窃案辩护词 肖广盟律师 QQ:2505861518 电话:1867889530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接受被告人高某某亲属委托,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情况,对被告人被指控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高某某具有立功情节 本案另一被告人徐某某是在被告人高某某的带领公安机关抓获的,这符合“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公诉机关应向法庭主动提交详细载明被告人高某某协助抓捕徐某某情形的的抓获证明。 二、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具有自首情,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报案人王某某并没有明确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犯罪,证人马某某也仅仅是感觉被告人高某某行迹可疑而已。公安机关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犯罪。根据笔录记载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的是《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这说明公安机关并不确定被告人高某某是否涉案。被告人高某某被传唤后,积极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相关犯罪事实,这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在本案侦查、起诉阶段,认罪程度比较深刻,具有了极大的悔罪表现。在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也当庭表示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后悔。 三、被告人高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销售盗窃赃物,获得非法所得两万多元。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属多次表示尽自己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案盗窃总价值为四万多元,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已经退赃五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再将所获得的两万余元退回,已经远远超过了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在家属筹集够款项后,我们会积极联系被害人,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四、被告人高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次盗窃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辛勤劳动,在受到不良诱惑后,误入歧途。被告人高某某初次犯罪,主观恶性比较小,他这种犯罪行为也应区别于那种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盗窃犯罪。在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也一直通过律师向其家属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无奈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在庭审后,恳请法庭再假以时日,以便给被告人家属筹集款项留些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误入歧途后,后悔莫及,其自愿承担触犯法律的后果。念及其以上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给被告人高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照顾常年生病的年迈母亲和抚养幼小的孩子。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肖广盟 2011年12月8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