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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故意杀人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26 12:00)    点击:846

段某故意杀人辩护词

肖广盟律师 QQ:2505861518 电话:1867889530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担任本案上诉人段某某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法律和本案证据发表以下法律意见,望法庭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本案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然而量刑时却没有体现。

   辩护人搜集部分与本案有高度一致性的故意杀人案例以作分析。

案号

被告人

危害后果

法定情节

量刑

2011)洋刑初字第00065

冯宝枝

重伤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首、未遂

七年

2011)中刑初字第25

罗小侠

重伤

未遂

八年

2010)邓刑初字第092

刘清才

重伤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未遂

十年

2010)扶刑初字第26

许磊

死亡

从犯

十年

2010)扶刑初字第51

李群

死亡

义愤杀人()

四年

2010)鹤刑初字第22

董本彬

死亡

酌定情节

十一年

2009)曲中刑初字第222

王金顺

死亡

自首

十二年

2011)邕刑初字第3

杨任恩

死亡

对方过错(酌)

十年

201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9

冉玉贞

死亡

对方过错(酌)

十年

2011)牟刑初字第246

雍辉

三个轻伤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未遂

四年

长清区人民法院

朱会员(音)

死亡

上诉人提出,无法得知详情。

十二年

   需要说明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上述案例不能作为本案的指导,但是其参考价值是不能忽视的。上述案例中,无论从危害后果,还是法定量刑情节来看,本案量刑明显过重。本案中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未遂等没有在量刑中得到体现;本案去掉这两个关键从轻减轻情节,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也不是很低。希望二审法院能予以纠正。

   二、本案一审没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村所有村民联名上书请求从轻处罚的事情置若罔闻,将群众感受不予理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的群众联名上书,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又进行了核实。这些签名都是群众自发自愿的,向人民法院表达出明确的是非曲直和好坏标准。上诉人所在村的广大群众是最了解上诉人平时遵纪守法老实本分、被害人贪图享受为非作歹以及本案发生的起因。上诉人就是因为被害人平时的所作所为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导致出现精神病症。一审法院没有分析本案作案动机,机械判案,严重割裂了广大群众和公平正义的感觉。

   王胜俊提出,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上述杨仁恩的案例中,法院比较好地领会了该精神。本案一审法院没有能够做到认真聆听群众的呼声,无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致使最高院相关规定和精神无法落实。

   关于一审辩护意见及上诉书提到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一审法院是出于案件发生在法院门口影响不好为由而加重刑罚,则是对法律的践踏。

   恳请二审法院,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依法改判上诉人的量刑。

                                       辩护人:肖广盟

                                       20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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