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法律知识讲座(婚姻篇)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2-28 21:18) 点击:2306 |
某部队法律知识讲座(婚姻篇) 部队法律知识讲座 引言 大家好,我是肖广盟律师,很高兴来到我们部队和大家一起交流法律知识,时间有限不再多说,下面正式开始。 一、婚姻法相关问题探讨 (一)子女抚养 俗话说。“子女是爱情的结晶”。既然这样,离婚时,夫妻双方是否考虑到对孩子的伤害呢?我敢说没有不考虑的,但是基本没有考虑到伤害的严重程度的。我们来看一份有关离婚对子女伤害的调查。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离婚会造成孩子性格孤僻、充满仇恨、行为具有攻击性。离婚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离婚,夫妻双方,要么丢掉一段感情要么损失一些财产,而对于子女说很可能就会丢掉一个人生。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必须离婚,那就请你们双方提前为减轻孩子的伤害做好准备。很多夫妻不但不努力减轻对子女的伤害,然而上演子女争夺大战,为了自己的私欲而置子女前程不顾。所谓爱之愈深,恨之愈切。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很多情况下都会反目成仇,子女也成为仇恨的牺牲品。一方为了抢夺孩子,可能会采取暴力抢夺、远抱他乡、对簿公堂等手段,一旦得到了孩子则拒绝另一方过问,把子女俨然当成自己的私有物品,而另外一方则拒绝支付抚养费。且不说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也不说争夺过程中对孩子的摧残,单说孩子跟随一方后的成长和教育过程中残缺的爱也会使他屡受打击。很多离异家庭子女因此成为不良少年,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试问这种抚养孩子的做法,是爱吗?这是自私,是不负责任,是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不负责任,是对社会稳定和谐的不负责任。 夫妻双方离婚,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是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法院不会判决子女归一方所有,而是判决“双方婚生子女跟随男方或女方生活,另外一方支付抚养费”。判决子女跟随哪方生活的原则也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一个合格的律师在处理婚姻案件中也是要把握这个原则。对于财产,我们可以尽最大可能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对于子女,我们则要从子女成长教育的角度要么去争取要么说服自己的委托人放弃。 案例1:甲男被乙女起诉离婚,甲男对乙女充满仇恨,拒绝婚生女跟随女方生活。甲男态度蛮横,拒绝乙女的律师多次调解请求。在开庭日,乙女的律师征求法官同意后,与甲男进行简短对话。律师问:你作为孩子的父亲,你知道女孩什么时候来初潮吗?甲男一脸茫然。律师问:你知道如何教导孩子进行生理卫生清洁吗?甲男低声说不知道。律师问:你知道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如何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吗?甲男摇头无语。律师说,你对女孩子的成长教育一无所知,怎么能保证她能健康成长呢?你口口声声说为孩子好,你怎么才能为孩子好?!法官听后颇为赞同,让甲男好好想想。不大一会,甲男同意婚生女跟随女方生活并支付生活费。 案例2、甲男起诉乙女离婚,并要求婚生子跟随男方生活。男方列出自己有利条件,1、工资水平高经济条件好;2、女方有外遇不利于孩子教育;3、女方故意伤害男方被判缓刑给孩子造成心理阴险。律师接受案件不久后开庭。面对男方的咄咄逼人和男方的妹妹(其中一个代理人)肆意辱骂,律师首先提请法庭维持法庭秩序,其次请求法庭调查其婚生子(八周岁,法律规定十周岁才可以决定跟随哪方,但是八周岁是可以提供与其认知能力相一致的证言)。通过调查,归纳出有利于女方的几点:1、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2、孩子长期跟随女方及女方父母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生活习惯,贸然改变对其不利;3、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前,孩子跟随女方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成绩。对于男方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三点,律师进行反驳:1、经济条件不是法律判决的条件,女方经济条件不好,可以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解决;2、女方所谓的外遇是男方在其QQ空间复制的一篇文章,而该文章是女方转载的网络文章并非自己所写;3、女方故意伤害案,是在男方持续殴打并且载孩子苦苦哀求下仍不住手的情况下,顺手用手摸起炒锅击打了男方一下,相对于女方的一次击打构成轻伤,男方的持续的暴力对孩子造成的心灵不利影响更为严重。最后,法院判决婚生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 需要说明的是,在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也有涉及军人的,其中一起是军人利用女方取得济南户籍后抛弃女方的,一起是专业军人对非军人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军队是个大熔炉,是磨练意志提高修养的好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存在极个别不如人意的现象。在此我想说,我们国家千辛万苦培养的军人是用来对付敌人的,而不是欺负自己的同胞尤其是亲人的。 除上述两个案例中,涉及的归纳的对子女成长教育有利的情形外,法律作出以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出台争议非常大,很多法律人士、媒体人士、意见领袖和普通百姓都卷入其中。对于该问题,我也在齐鲁电视台进行过点评。 是否符合法理 首先,与以往司法解释是否一致 司法解释二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司法解释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比司法解释二和三,我们发现并没有本质的变化,解释三相对二来说更符合中国人的传统、更有定纷止争的作用,也操作更为简单易行。 其次,与物权法是否一致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审判实践的认识,在房产权属方面,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彰显了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契约精神和公平观念,突出了产权登记的作用,对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指引作用。 是否不公平 很多人特别是女性都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性不公平,对不公平的批评也主要集中在,父母出资买房和个人婚付首付买房的规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平等的规定一方如何如何,并没有说男方如何或女方如何。这种武断的认定对女方不公平,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女方是没有钱的弱势,一是男方购房理所当然。根据传统,男方准备婚房乃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老传统遇到了新问题,房价在本世纪初的十年内,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跳跃性增长。很多家庭中那么买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能要倾全家一辈子积蓄,这种情况使男方单方准备婚房变得不是太实际。假设该司法解释确是对一方不公平,那如果富有的是女性而不是男性呢,男性同样分不到女性的财产。因此,该司法解释并不是对女方不公平。 那该司法解释是否是对弱势的一方不公平呢?首先,看婚姻的一方用首付款购房,写自己的名字,认定该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这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和精神的,但是该司法解释同样规定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要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也就是说,婚姻的另外一方并没有吃亏。其次,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这方名下,视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需要强调的是,父母本来就没有义务供养成年子女买房,对女婿或儿媳更没有义务,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这方的名下,并没有对另外一方造成财产的损失。相反如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这样的情形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话,一方父母用一生的积蓄购买房屋,仅仅因为结婚而要分割给对方一半,你认为这是公平吗?什么是公平,公平就是本来属于你的财产不因对方的投机而损失,而不是本来不属于你的财产因你的投机而获利。 女性的主要诉求是,希望婚姻生活中女性付出的隐性投入(工作机会的丧失,在家务生活中的投入)得到体现。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特例影响不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即使是一方没有因工作得到较高收入,但是另外一方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的收入。而对于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家庭,法律也规定,另外一方给予补偿。至于女性提出的,再婚不如男性容易的问题。这个是属于陈旧婚恋观的问题,属于意识形态,这需要根据社会的变革慢慢转变。 3、是否会改变婚恋观 婚恋观是在一个社会中政治、经济和文化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法律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不会因为一部法律的颁布就让婚恋观发生明显的变化。有人说会出现不嫁富二代要嫁潜力股的趋势。我说这是一厢情愿。首先,对于富二代不光是房子的问题,还有车辆等动产和现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规定不动产某种情形下归一方所有,但是对动产和现金则没有规定,这就是拜金男拜金女仍然大有所为。其次,通过改变买房时间,模糊买房资金来源或更改房产证姓名等等很多方式,都可以光明正大的获得对方财产。最后,你嫁给潜力股,这个潜力股到底能不能潜上来还不好说。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多的时间内,大家仍然是“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对拜金我们不能过于指责,因为这是社会畸形发展的一个缩影,但是对于拜金无耻炫耀要大力谴责,因为这是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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