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为保证及时解答各位疑问, 请广大朋友 直接打电话18678895306   QQ2505861518留言、谢谢合作!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司法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有哪些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16 16:41)    点击:926

司法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有哪些问题?

  《国家赔偿法》在界定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这就使得国家赔偿范围有了“挂一漏万”的局限。如《国家赔偿法》第3、4条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就以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损害与赔偿被“漏”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而且,就第3条的人身权损害赔偿规定来看,也继续采用了列举式,列举规定了五类赔偿行为(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强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在这些列举中,不仅只列举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权的全部),而且,对损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形式也进行了列举。这些列举,同时也成为了对赔偿范围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属于人身权(如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自由(如人格权等),不属于损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行为形式(如不是对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就都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更多的权利和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肖广盟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肖广盟律师,肖广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肖广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7889530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肖广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肖广盟律师主页,您是第660665位访客